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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财务干部受贿近120万元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11-05 阅读:

政府投资项目易生“硕鼠” 浙江嘉兴一财务干部受贿近120万元被判刑

  新华网杭州11月4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部门副主任科员,职务不高,诱惑却很大。日前,浙江省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审价科副主任科员严某受贿一案,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受贿共计119.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4岁的严某自2006年9月开始,在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审价科任副主任科员,负责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建设方案及估价、概算、变更投资签证的审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委托评审及审核,对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中转向支出项目的预算评审、核查等具体工作。

  官虽不大,但也算身居要职,严某打的“主意”也就不小了。上任第二年,他开始充分“发挥”自己的职权,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查明,从2007年到2011年,南湖区小街小巷整治深化(一标段)工程、嘉兴市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及候车厅工程一标段、南湖区2010年第二批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相继开工。严某为邵某承接这些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现金合计14.3万元。

  2011年的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纤塘大桥桥梁及引道工程中,严某为郑某提供帮助,收受现金50万元;2012年6月,在嘉兴市秀洲区镇级污水管网王江泾镇(三期支管)项目中,严某收受赵某现金35万元;2012年8月,王江泾镇长虹(一期)安置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严某收取邱某的现金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帮助他人承接工程时,利用自己的职务关系,向承建的公司打招呼、说情,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承接到工程后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1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完)